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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投資移民
投資移民是將香港政府所規定的相應金額購買香港公開發行的股票,債券等方式從而入境香港
投資移民適用于下列人士:
(a)外國國民(阿富汗、古巴和朝鮮的國民除外);
(b)澳門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區)居民;
(c)中國籍而已取得外國永久性居民身分的人士;
(d)無國籍但已在外國取得永久性居民身分,並持有確實可以重新進入該國的檔的人士;以及
(e)臺灣居民。
投資者必須符合以下準則,才可申請來港:
(a)申請來港時已年滿18歲;
(b)在提出申請前的兩年,擁有不少於港幣1000萬元的淨資產;
(c)在向入境處遞交申請書前的六個月內,或在申請獲入境處原則上批准後的六個月內,把不少於港幣1000萬元投資在獲許投資資產類別(存款證投資除外,這類投資必須在申請獲入境處原則上批准後的六個月內作出),詳見;
(d)在香港及其居住地沒有不良記錄;以及
(e)能證明有能力支援自己及受養人的生計和提供住所,而無須依賴在香港獲許投資資產所帶來的任何收益、工作入息或公共援助。
申請程式
處理申請:所有申請均由入境處辦理。在收妥申請人遞交所需文件,入境處約需時4至6星期處理申請;如申請人所提交的文件不齊全,處理常式將受阻延。
入境安排
申請獲准的投資者及其受養人(如有)會獲發簽證/進入許可,他(們)可親自往入境處領取,或經在港的諮詢人轉交給他(們)。簽證標籤應貼在旅行證件的空白 簽證頁,在抵港時向入境處職員出示。倘投資者沒有適當的來港認可旅行證件,入境處會發予進入許可。同樣安排亦適用于投資者的受養人
逗留條件
投資者獲得原則上批准後,初步可以訪客身分來港3個月。如能提出證據證明在港正積極進行有關的投資活動,其訪客身分可獲延期3個月。投資者提出已作出所需 投資的證明後,會獲准在港逗留兩年(正式批准)。如投資者能提出證明令入境處處長信納其繼續符合〈資格準則〉及〈投資管理的規定〉,便可獲准延期逗留兩 年。按此準則,投資者可再獲延期逗留,每次為期兩年。投資者及其受養人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7年以上,可依法申請香港居留權。
根據這項計畫獲准來港的投資者須受特別逗留條件限制。如投資者違反其對入境處所作承諾的任何部分,則只可在港逗留至逗留期限屆滿或被入境處處長裁定已違反承諾後兩個月內,以較早日期為准。
投資管理的規定
當局會訂立關於投資管理的規定及轉換投資專案的規範(規範),確保投資者獲准在港逗留期間,其投資額不會少於本計畫所規定者。投資者須在一家金融仲介機構 注開立一個指定的帳戶用作買賣指定金融資產。投資管理規定的詳情載于「資本投資者入境計畫的規則」。投資者須在申請表格內簽署承諾,同意根據計畫留港期間 遵守計畫規則的規範。
注
金融仲介機構必須是《銀行業條例》訂明的認可機構、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以進行第1、4或9類受規管活動的持牌法團或獲准許經營《保險公司條例》附表1第2部所指定的類別C業務的保險人。